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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志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彦龙与被告延安普森园艺有限公司、郝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龙,延安普森园艺有限公司,郝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025号申请人张彦龙,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郝家洼。居民。被申请人延安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高家花园2号楼2-9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郝爱国,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机械厂家属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龙与被告延安普森园艺有限公司、郝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龙以私下调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交纳620元,由原告张彦龙负担。审判员  姚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