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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洪某甲。委托代理人:雷××。被告:黄某。原告洪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杨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在学校认识,于2011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洪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严重不合,虽然生育女儿但仍未某。被告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对家庭事务也不理不睬,且经常与他人网上聊天发生感情纠葛,原告只要好言相劝被告便要离婚。原告为了孩子着想再三忍耐,可被告仍毫无体谅,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洪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户口本,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女儿身份情况。被告黄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3、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洪某乙。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产生隔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已生育女儿,并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今后在共同生活中珍惜往日感情,相互谅解,相互扶持,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洪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超方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