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诉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诉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60元,减半收取,由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渠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