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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三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与黄群、黄金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黄群,黄金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549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莱街78号。负责人关鑫,该行员工。被告黄群,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被告黄金鑫,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与被告黄群、黄金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滨代理审判员  蔡文丽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