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胡艳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胡艳兰,陈运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56号原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蔡清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敏,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艳兰。委托代理人:邵璐,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运芳。委托代理人:董卫华,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兰、第三人陈运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运杰通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丁 青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