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宗沉香、王晓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沉香,王晓峰,吴克芳,王晓江,王凤鸣,王红斌,叶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954-1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郑宏、鲍挺松,系公司员工。被告:宗沉香,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5809304821被告:王晓峰,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11210435被告:吴克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魏山镇7组136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612105763被告:王晓江,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9006020417被告:王凤鸣,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603220447被告:王红斌,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稠城街道银海路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710204811被告:叶秋英。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宗沉香、王晓峰、吴克芳、王晓江、王凤鸣、王红斌、叶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