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XX人民政府,江苏省常熟市XX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65-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XX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XX。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市XX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XX。广西北海市银海区XX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江苏省常熟市XX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市XX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8870.68元,用以偿还了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民币628870.68元【其中:1、本金233242元;2、利息387867.68元(利息从2000年7月1日起计至2013年9月20日止,以后另计);3、受理费4363元;4、执行费3398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银经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6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伟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