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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纪金燕、许林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纪金燕,许林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先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道路救助基金办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劲松,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道路救助基金办公司职员。被告纪金燕,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许林娜,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229号。负责人姜跃武,总经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金燕、许林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