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初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千美与张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418-1号原告:李千美。被告:张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千美诉被告张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千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泰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千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泰银行存款76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张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