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姜某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