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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姜某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