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高付与史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付,史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82号原告:吴高付。被告:史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付与被告史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高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高付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