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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高付与史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付,史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82号原告:吴高付。被告:史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付与被告史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高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高付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