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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九高。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为19634037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图片;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委托人)授权原告(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2年9月20日,应原告申请,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某、姜X现某证据保全。2012年9月25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268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一、首页为www.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有图号为19634037的图片,图片内容为女性和宠物,拍摄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发表日为2006年6月15日,该图片正中有“IMAGEMORE”水印标注,右方有图片信息,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原告可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二、首页为www.ch-chance.com的网站上,有一张内容为女性和宠物的图片;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ch-chance.com”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原告基于上述公证书公证记载的事实,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网址为www.ch-chance.com)上使用了原告涉案摄影作品。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网站已删除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被控侵权网站中使用的图片对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19634037的图片进行了部分裁剪,未裁剪部分的图片内容(包括构图、光线、拍摄角度等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再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合同、律师费、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以上事实,有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底片、(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268号公证书、委托合同、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19634037的图片,该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IMAGEMORECo,Ltd.公司标志,且附有版权声明,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根据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网站显示的图片相关信息,涉案摄影作品仍处于保护期内。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基本一致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网站已不再使用被控侵权图片,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片已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侵权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5000元。原告主张的上述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5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长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丹洁(代)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