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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贾东、刘成伟等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刘成伟,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74号原告贾东,农民。原告刘成伟,农民。被告王海波,个体经营丝网。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东、刘成伟与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海波欠原告贾东、刘成伟货款70970元。被告王海波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贾东、刘成伟货款30000元;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剩余货款40970元。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1574元,王海波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