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执字第15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许小红与董梅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红,董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执字第1576-1号申请执行人许小红。被执行人董梅生。申请执行人许小红与被执行人董梅生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3)苏中民终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董梅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小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25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受理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风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双方约定:从2013年9月底起每个月底归还10000元,至2013年12月底应共计归还人民币50000元。从2014年1月底起每个月底归还人民币10000元,至2014年6月30日前应共计归还人民币5万元。从2014年7月底起每个月底归还人民币10000元,至2014年10月1日前归还完毕全部款项。如董梅生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许小红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包括董梅生在该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许小红违约金人民币19000元,该款可以在本案中一并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了归还欠款的期限,由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董梅生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董梅生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其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小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执字第15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锋执行员 邓承立执行员 牛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