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晒玲与段建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委托代理人段现法,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段某某之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凯与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现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段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相识恋爱,2008年4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没有子女。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闹,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和家人关系恶化。我与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与被告段某某离婚,婚前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段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相识恋爱,2008年4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因我与原告均系再婚,婚后没有子女,我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对原告打骂,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诉讼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相识恋爱,2008年4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2农历正月初五做饭时,被告父亲段现法辱骂原告,被告对原告打骂;2013年3月8日原告为施行输卵管恢复手术,给西安医院打电话,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打骂原告。为此原、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讼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各执己见,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再婚,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在家庭矛盾出现后,应多加沟通,虽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对被告打骂原告的行为应予批评训诫,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明军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