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