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芜湖火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明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火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毛明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芜湖火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明龙,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火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明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火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芜湖火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