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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侯萍与XX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萍,XX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侯萍,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XX乐,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萍诉被告XX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萍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