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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玉金与刘金钧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金,刘金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刘玉金(曾用名刘汝金),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委托代理人:韩庆习,临沂市鲁龙特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金钧(曾用名刘金均),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刘玉金诉被告刘金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均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金诉称:200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刘金钧受让原告刘玉金在临沂钟合铜件厂的资产5万元。后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被告付清了2003年至2004年度的资产转让费,余欠资产转让费3万元,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产转让费3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刘金钧受让原告刘玉金在临沂钟合铜件厂的资产5万元,并自2003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6日,按年度每年支付原告现金1万元。2005年4月21日,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约定付清2003年至2004年度的资产转让费,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付清了上述两年度的款项。余欠资产转让费3万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调查材料、原告提供的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刘金钧受让了原告刘玉金的资产,余欠转让费3万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合法,应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无相关的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原告刘玉金资产转让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金钧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