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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志与吴生茂、西藏自治区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吴生茂,西藏自治区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被执行人吴生茂被执行人西藏自治区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朗扎西,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与吴生茂、西藏自治区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生茂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法民初字第02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