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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麦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麦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钊,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麦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