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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敏与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陈敏,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汪军,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余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黄  必  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