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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勇与陈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陈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新民初字第5337号原告李勇,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红(系李勇妻子),女,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陈艳阳,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原告李勇与被告陈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倩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红、被告陈艳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8日、8月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80万元、20万元,共计借款100万元整,用于生意经营,双方约定借期为1年,月利率为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至2013年11月10日的利息18万元(2013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偿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艳阳欠原告李勇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7万元,共计117万元,定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7万元,共计57万元,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陈艳阳有一期不按期给付,原告李勇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0万元(利息按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艳阳负担,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倩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