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东京与崔海涛、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京,崔海涛,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41号原告:刘东京,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德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海涛,个体户。被告: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相龙,董事长。原告刘东京与被告崔海涛、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