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其私下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美成审 判 员 王建鹏人民陪审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