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被告王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汶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