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葛召良与周顺国、赵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召良,周顺国,赵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原告葛召良,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周顺国,男,33岁,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被告赵旭升,男,32岁,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