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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葛召良与周顺国、赵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召良,周顺国,赵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原告葛召良,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周顺国,男,33岁,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被告赵旭升,男,32岁,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