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章进华、桐乡市赋吉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章进华,桐乡市赋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朱宏伟。被告章进华。被告桐乡市赋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明。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章进华、桐乡市赋吉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宏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450元,由原告朱宏伟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