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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德财与马燕辉民间借贷纠纷16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财,马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李德财,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卢作科,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满彬,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燕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李德财与被告马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财的诉讼代理人卢作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燕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财诉称,2010年3月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期满后,借款人必须一次全款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直至今未能归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绝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马燕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马燕辉今借李德财人民币20000元,还款期限2011年4月1日止,期满后,借款人一次性全款归还,不得违约。上述借款期满后,被告马燕辉未能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李德财2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20000元有借条为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没有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也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之日即本案起诉之日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被告从2011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德财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300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霞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