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1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