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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执字第1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梁志友、姚玉琼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友,姚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民执字第1350-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友,女,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邮政局退休职工,住本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姚玉琼,女,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姚玉琼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姚玉琼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志友借款人民币4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9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姚玉琼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姚玉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7840元。二、被执行人姚玉琼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并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润平审判员  董 钢审判员  胡 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