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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孔某,居民。被告祈某,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孔某诉被告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登记结婚。2002年生一男孩祁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腊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祁宇归我抚养;现住房屋及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孔某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及结婚的时间。3、邹城市中心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腊月24日出走,至今没有音信。被告祈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21日生男孩祁某。2009年腊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庭审后,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2013年5月19日,本院在大众日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被告自2009年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原告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祁宇由原告自行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祈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祁某(2002年4月21日生)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仲 磊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振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