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交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叶斌洪与李炳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斌洪,李炳权,李业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交初字第758号原告叶斌洪。被告李炳权。被告李业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晓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斌洪诉被告李炳权、被告李业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斌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叶斌洪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