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济南七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霍金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七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金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387-2号原告济南七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蔡平,执行董事。被告霍金柱,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七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金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霍金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济南市。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霍金柱的居住地在济南市天桥区,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济南市槐荫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霍金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