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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蔚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袁军诉路晓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路晓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蔚民初字第574号原告袁军被告路晓晨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军和被告陆晓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贵审判员 陈清晓审判员 宋廷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定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