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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胡风琴与蒋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风琴,蒋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胡风琴,职业不详。被告蒋师文,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风琴诉被告蒋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风琴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胡风琴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胡风琴。审 判 长  能庆合审 判 员  刘 琼人民陪审员  沈文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