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362号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芳彬,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天。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科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夏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