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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素艳。委托代理人张畋民,男,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被告钱某丙。委托代理人秦解平,男,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钱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