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与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委托代理人:朱泳。委托代理人:董尚艳。被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华。委托代理人:钱途。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天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3元,减半收取2367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37元,由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