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振华与赵双凤、邢锡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华,赵双凤,邢锡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朱振华,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史爱明,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双凤,女,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高淳区人。被告邢锡牛,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高淳区人。原告朱振华与被告赵双凤、邢锡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启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华的委托代理人史爱明、被告赵双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锡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振华诉称,2013年4月24日被告赵双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个星期。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赵双凤、邢锡牛是夫妻关系,其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双凤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朱振华,只认识李青龙和孙明,他们借了160000元给我,我是帮另一个人借的,这人已跑。李青龙和孙明说160000元中有50000元是原告朱振华的,让我把借条分一下,我就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现在我经济困难,只能分期归还。被告邢锡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双凤、邢锡牛是夫妻关系。2013年4月24日被告赵双凤向原告朱振华借款5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赵双凤出具的借条1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朱振华与被告赵双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双凤欠原告朱振华借款未及时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邢锡牛与被告赵双凤为夫妻关系,被告邢锡牛对被告赵双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赵双凤的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双凤、邢锡牛给付原告朱振华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双凤、邢锡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启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