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催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宏成达液压支护器材有限公司、杨建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太原市宏成达液压支护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92号申请人太原市宏成达液压支护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太原市宏成达液压支护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3009208,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10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虹泰牧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太原市宏成达液压支护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市宏成达液压支护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