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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齐广林与王劲夫、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广林,王劲夫,张磊,刘其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齐广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劲夫,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其光,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广林诉被告王劲夫、张磊、刘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广林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齐广林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齐广林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