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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李小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李小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300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峰,该公司子文营业部主任。被告李小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被告李小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红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