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南京日报发展公司与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乡村大世界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日报发展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王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先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艳,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乡村大世界投资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与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凤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签订房产置换广告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因置换房产的产权办理遇到障碍,遂与原告友好协商约定原告退还所换房产,被告支付相应广告费,并达成了广告款支付协议。但付款期限已逾期数月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且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费人民币6382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暂算至2013年6月20日为4364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南京日报发展公司(甲方)与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乙方)签订《广告款支付协议》。甲方曾于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以其开发的安徽省来安县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两批房产与乙方置换房产广告。现因置换房产的产权办理遇到障碍,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退回所换房产,甲方支付乙方相应广告费,达成协议:1、甲方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与乙方签订房产置换广告合同,以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的12套小高层度假公寓(房号分别为701、702、703、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面积均为53.4平米,总额分别为23.8万元、24万元、24.5万元、24.8万元、25万元、25.5万元、25.5万元、25万元、24.8万元、24.5万元、24万元、23.8万元)和生态农业园4栋独立别墅(房号为1栋-4栋,面积均为130平米,总额均为783750元)置换广告,至2012年3月底,甲方置换的以上房产广告均已发布完毕;2、根据市场行情,甲方双方商定广告款支付办法如下:12套小高层度假公寓,原置换总价为295.2万元,按溢价10%,实际支付广告款324.72万元;4栋独立别墅,按原置换总价313.5万元支付广告款。两批房产支付广告款合计638.22万元;3、付款方式:甲方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支付应付广告款的50%给乙方,即319.11万元;余下50%广告款319.11万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结清;4、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期限将全部房款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3‰计算。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置换房产返还给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广告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提供的《广告款支付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南京日报发展公司与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签订的《广告款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南京日报发展公司将置换房产返还给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未还款仍欠广告款6382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告款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3‰/日,该约定显属过高,南京日报发展公司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驳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主张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日报发展公司广告费6382200元及违约金(该款违约金自2012年11月1日起算至2012年12月20日止,以31911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63822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30元,由被告乡村大世界旅游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褚爱芳人民陪审员 马润珍人民陪审员 李慧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