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民二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钦睿与黄峰、赣州宾联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钦睿,黄峰,赣州宾联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945号原告朱钦睿,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黄峰,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宾联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峰。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朱钦睿与被告黄峰、赣州宾联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04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峰、赣州宾联汽车修配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