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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宋祥地,南充市顺庆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南充市。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祥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还经常酗酒无理取闹。原告虽再三努力改善关系,但双方关系却越发恶劣,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与被告继续生活。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杨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且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3月7日双方自愿在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目前还在对住房进行装修。被告因工作关系有时在外应酬,应酬饮酒后可能不能完全控制其言行,与原告时有摩擦。原告认为其虽再三努力改善关系,但双方关系却越发恶劣,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应珍惜得来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偶有摩擦,但双方只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双方的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青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