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八一路4#楼119号。法定代表人李义芹,该公司经理。被告胡红卫,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凯旋城小区17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