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宋连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宋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被执行人宋连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与被执行人宋连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宋连忠于2013年3月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小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今后医疗费、被损房屋修理费等共计8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宋连忠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连忠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连忠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