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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通与吴相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吴相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陈通。被告:吴相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崇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诉被告吴相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通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4元,由原告陈通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