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通与吴相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吴相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陈通。被告:吴相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崇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诉被告吴相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通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4元,由原告陈通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