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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钟法执字第17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程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钟法���字第174-30号申请执行人谢XX。被执行人程XX。被执行人莫XX。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程XX、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06)钟法执字第174-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北路支行(账号:2104390401000506XXX)的存款30000元,现冻结期限将到,因划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北路支行(账号:2104390401000506XXX)的存款30000元到钟山县人民法院。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北路支行(账号:2104390401000506XXX)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水庆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陈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保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