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钟法执字第17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程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钟法���字第174-30号申请执行人谢XX。被执行人程XX。被执行人莫XX。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程XX、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06)钟法执字第174-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北路支行(账号:2104390401000506XXX)的存款30000元,现冻结期限将到,因划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北路支行(账号:2104390401000506XXX)的存款30000元到钟山县人民法院。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工商银行钟山县北路支行(账号:2104390401000506XXX)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水庆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陈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保书 微信公众号“”